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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
发布时间:2021-05-09浏览次数:55

  4月13日,国务院办公厅公布《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》,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6项37件,其中包括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。 按照立法计划,由银监会起草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(以下简称“管理条例”)是“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”,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,规范融资担保行为,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近年来,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,截至2014年末,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,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,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75家,上海截止至目前融资担保公司97家,分支机构7家。

 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,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。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,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,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。

 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,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,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,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%,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,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%。

 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,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,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。

  (1)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,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%;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,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%;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,应持有不低于10%的股权。

  (2)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、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,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%。

  4.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: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,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,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。

  (1)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《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资格,熟悉经济、金融、担保的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,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、经验和能力。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(银行、证券、信托、保险)3年以上,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(财务、会计)5年以上。

  (2)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、金融等方面培训,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,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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